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構成客觀表現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構成客觀表現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構成客觀表現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

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刑事處罰措施是什麼?

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綜上所述,婦女兒童被不法分子拐賣的,作為受害人家屬要報案,越早報案越有利於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看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全,客觀上是否有拐賣等行為。對於本罪的處罰,目前量刑起點是五年徒刑,這個處罰並不算嚴重,現在有人建議應該提高量刑起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