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3W

(一)主體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姦淫,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為了對其進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人如果收買婦女、兒童後,不對其進行控制,不阻礙其回家或主動、積極地為被害人尋找親屬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為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