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次賣淫是什麼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一、介紹一次賣淫是什麼罪?

介紹一次賣淫是什麼罪?

介紹一次賣淫也是屬於介紹賣淫罪;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介紹他人進行賣淫不存乎有多少次,只要有此行為就可以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如果存在的次數比較多,或者介紹的是屬於未成年人,那麼就可以按加重的事由來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