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介紹賣淫罪 - 介紹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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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介紹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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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來賺錢,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性質不同

組織賣淫罪為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

2、體系不同

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容留介紹賣淫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

3、量刑標準不同

組織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資料:

司法實務中,行為人以經營按摩店、足浴中心、休閒屋的形式設立專門或主要進行賣淫的場所,後以主動招募或積極允許的方式收容賣淫人員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對此行為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筆者認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查明行為人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賣淫是一種非法行為,除非是大型的犯罪集團,一般組織賣淫者不願通過合法的途徑設立正規的經營場所。

而由於容留賣淫是一種次要的輔助行為,收容者一般會通過工商登記成立合法的營業機構,一方面從事正當合法的行業,另一方面以此掩飾其進行容留他人賣淫的違法行為。其次,審查行為人的經濟管理方式。組織賣淫與收容賣淫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賣淫人員進行組織、控制。

由於容留賣淫的行為人不對賣淫人員進行組織、控制,其為在賣淫活動中漁利,行為人一般會要求賣淫人員在收取賣淫所得後按既定條件直接向其支付現金,否則賣淫人員離開後將難以獲得利益。

組織賣淫則相反,由於賣淫所得收入由組織者支配,組織者在經濟管理上往往會製作台賬,對賣淫人員的賣淫次數、非法所得數額進行登記,以便分配違法所得並監管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最後,查清賣淫、嫖娼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賣淫人員的陳述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對其進行組織、控制的關鍵,不需絮説。

由於容留賣淫的行為人一般不干涉賣淫人員的具體賣淫交易過程,所有嫖娼人員的陳述同意能直接地反映賣淫人員與收容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嫖娼人員陳述其直接與賣淫人員商量交易價格、將嫖資直接支付給賣淫人員,且在此過程中收容人員無強制干涉的,可證明收容人員並非對賣淫人員進行組織。反之,則可證明收容人員對賣淫人員進行了組織。此外,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處理要注意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的注意規定和從重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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