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非法集資的做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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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非法集資的做法是什麼

現如今,非法集資的現象也不再少數,是為了個人利益也好,是迫於生計也罷,這都觸犯到了法律的底線,是不能容忍的,那麼,檢察院對非法集資的做法是什麼呢,我們該如何去面對,相信大家也都很好奇,下面,小編就帶你們走進去探究,希望以下的內容能給你們帶來幫助。

檢察院對非法集資的做法是什麼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非法集資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的案件未立案偵查的,應該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就是檢察院對非法集資的理解,我們可以從中知道,非法集資已經可以屬於詐騙的行為了,是用非法手段獲取較大的資金,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人民法院對這一現象進行監督,一般情況下,都會由人民法院立案偵查,如果不需要的話需要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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