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罰金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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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罰金怎麼判?

信用卡是人們生活中重要的存在,它是一種便捷的付款方式,但是人們往往只在意如何用它卻忽略瞭如何保護自己的信用卡。信用卡詐騙的案件數不勝數,但還是有人上當受騙。有很多人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到底信用卡詐騙罰金怎麼判?下面本站的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雖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為人是為了先用後還,屆時將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後者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因此在行為上必然表現出千方百計地逃避有關部門的催款,甚至採取潛逃的方法躲避債務。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

5、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雖系冒用但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6、善意透支。

二、偽造信用卡並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定性問題

對於偽造信用卡並換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詐騙罪設立以前,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信用卡是有價證券,具有貨幣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觀上有牟利目的,客觀上有偽造行為,就應定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偽造是手段,騙財是目的,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和詐騙罪的牽連犯,應以一重罪處斷。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直接定詐騙罪。因為我國現行的有價證券有支票、股票、存摺、匯票、公債券、國庫券 (不包括外國發行的在我國流通的信用卡),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產,事實上,持卡買貨的行為不具有營利性質,這種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是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而是社會財產關係。

三、罰金問題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信大家看完了之後對信用卡詐騙罰金怎麼判有了一定的瞭解,希望大家都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同時具備一定的信用卡方面的知識,同時瞭解信用卡詐騙的定義以及防詐騙的方法,這樣才能避免落入騙子的詐騙網,同時可以多多向親戚宣傳這方面的知識,讓越來越多人知道這方面的知識。最後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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