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中的介紹人承擔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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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中的介紹人承擔何種責任?

大型非法集資往往不是一個人就能完成的,需要有寫假合同的人、介紹人等,因此非法集資大部分是單位犯罪。介紹人在非法集資中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在判刑時如果介紹人知情還執意參加了非法集資會被從重處罰,但是也存在不知情的情況,非法集資中的介紹人承擔何種責任?

一、非法集資中的介紹人承擔何種責任?

這屬於非法集資,如果明知道是非法集資的,而介紹客户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公司實施的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關於介紹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介紹人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介紹人不知情,則介紹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介紹人知情、並且協助公司實施前述違法行為,則介紹人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如果是不知情的情況介紹人不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資還向人介紹,就屬於共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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