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介紹工作被騙後介紹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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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介紹工作被騙後介紹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因介紹工作被騙後介紹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要承擔什麼責任就要看是否與主要的犯罪人員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1、如果介紹人對詐騙行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紹和聯繫的中間作用的,而且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則介紹人沒有法律責任,不需對被騙負責。

2、如果介紹人在事前知道(包括應當知道)一方企圖詐騙,甚至和對方一起合謀詐騙的,則介紹人和詐騙者構成共犯,要和詐騙者一起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詐騙金額較大的,則構成詐騙罪,介紹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3、如果介紹人在事前不知情,但收取了服務費,那麼,介紹人也應該負有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介紹工作而被騙,對於此行為已經算是種造成了他人的利益受損,從面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於介紹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就要看介紹人是否有參與一起犯罪,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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