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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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的特徵有哪些

犯罪預備的特徵有哪些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着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

(3)行為人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於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來決定。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

1、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2、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3、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犯罪預備一般是發生在犯罪行為着手實施之前,而要是此時因為行為人自身意志原因,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的,則成了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由此可見犯罪預備是因為行為人意志原因之外,被迫並且非行為人自願而停止犯罪。根據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對比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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