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特徵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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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特徵應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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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特徵應包括哪些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徵:(一)主觀上為了犯罪;(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三)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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