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性質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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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備性質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預備性質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1)必須是出於實現某種犯罪的目的;

(2)實施了為完成犯罪創造條件的準備行為;

(3)未至於着手實行犯罪;

(4)未至於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認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犯罪的類型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有如下區別:

1、概念不同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着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四、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對預備犯是否構成犯罪的這個問題目前法律上還存在着一定的爭議,所以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如果只是預備階段的話,基本上都不會去追究預備犯的法律責任。比如犯罪嫌疑人準備行賄款,但沒有真正行賄的話,是不構成行賄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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