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離部隊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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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離部隊罪既遂判幾年?

逃離部隊罪既遂判幾年?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性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逃離部隊罪的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 逃離部隊罪的行為是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這裏的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刑法、國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逾期拒不歸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2、罪責

逃離部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逃離部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2)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3)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4)在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5)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逃離部隊罪既遂判刑是3年以下,戰時逃離犯此罪的判刑3到7年,判斷是否犯逃離部隊罪主要是看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如逃離部隊不滿3個月,或是沒有任何任務期間,日常逃離幾天,這種不嚴重的情況只能按違反軍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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