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結果去哪個部門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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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去哪個部門拿?

在職員因工作原因受傷,又欲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金的,需要在做工傷鑑定確定傷情後,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在職員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工傷鑑定結果去哪個部門拿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鑑定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工傷鑑定結果去哪個部門拿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送達鑑定結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負責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把鑑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一般會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去取,不去取的會快遞送達或者指派工作人員送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計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工傷鑑定程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公司鑑定的結果可以到鑑定機構的辦公室領取,也可以等待期送達到住所地。一般來説,鑑定機構在受鑑定申請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得出鑑定結果,並且通知鑑定申請人領取鑑定結果,或者是按地址寄送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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