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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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税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據《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抗税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納税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税務人員徵税,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税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税收法規,不能以抗税罪淪處。
抗税罪是指負有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二、抗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八條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税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税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税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
我們身為一名合法公民,按照法律規定定期繳納税款是自身的義務,納税的公民是在遵守自身的責任。税費的數額根據有關部門規定,合法繳納,不得少繳或者多交,甚至不交,這樣在觸犯法律之後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抗税行為成為罪名,性質就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