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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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猥褻婦女兒童的現象,也侵犯了他們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所以,也在刑法中制定了相應的認定和處罰標準,對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刑罰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那下面跟小編一起了解下猥褻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和司法解釋吧。

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條文釋義

本條是從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流氓罪分解出來的一個單獨的罪名。從多年的司法實踐看,由於流氓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和概括,在實際掌握上任意性較大。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的情況,將流氓罪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在罪狀的表述和量刑上也作了不同的規定,既增強了相關條款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擴大。本條規定的犯罪屬於其中之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處刑的規定。依照本款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脅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這裏所規定的“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脱光衣服、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婦女。“侮辱”,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多次偷剪婦女的髮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婦女等手段侮辱婦女的行為。依照本款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應如何處罰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是對婦女的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被害的婦女造成的傷害更大,社會影響更惡劣,應當予以嚴懲。因此本款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猥褻兒童罪的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行為。這裏所説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姦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猥褻兒童與一般的對兒童表示“親暱”的行為。

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慾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行為一般為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不容。對於猥褻兒童的,依照本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應當在各處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要注意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的猥褻、侮辱婦女的違法行為加以區分,具有“強制”行為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2)要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區別,侮辱罪以敗壞他人名譽為目的,必須是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而且侵犯的對象不限於婦女、兒童;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則是出於滿足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慾望,不要求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侵犯的對象只限於婦女、兒童。

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情節一般的,為拘役六個月;

(二)採用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採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四)對同一婦女強制猥褻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個月;

(五)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聚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對同一婦女多次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褻對象輕微傷的,重處20%

【猥褻兒童重處規定】

猥褻兒童的,重處20%,造成輕微傷的,重處10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根據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要素考慮,依第一百一十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一十五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四、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錄)(2010年3月15日)

五、定性

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姦、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六、一罪與數罪

拐賣婦女、兒童,又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七、刑罰適用

拐賣婦女、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從嚴。

以上就是有關猥褻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和司法解釋相關內容,婦女兒童都是屬於弱勢羣體,當在遭受自身權利被侵害的時候,我們弱勢羣體不能忍氣吞聲,應該勇敢站出來,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我們自身的權利,同時也別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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