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連傷兩次可以被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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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連傷兩次可以被判緩刑嗎?

尋釁滋事罪連傷兩次可以被判緩刑嗎?

尋釁滋事罪連傷兩次不一定可以被判緩刑,具體是否可以被判處緩刑需要結合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徵

尋釁滋事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新《刑法典》第293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需要遵守既定的程序,在最後宣判時,不僅需要考慮案情,還需要考慮法律條文的規定,最後需要在結合案件相關證據的前提之下宣判,在判決書之中,需要説明宣判的理由。做出判決之後,相關司法機關需要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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