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是可以分為幾類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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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犯罪是可以分為幾類進行審理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
1、疏忽大意過失的定義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2、它的兩個特點:
(1)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應當預見,即有預見的義務。法律只對有可能預見的人提出預見的義務。
(2)行為人因就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
1、過於自信過失的定義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2、它的兩個特點:
(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危害結果的預見,包括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產生什麼樣的危害結果。
(2)行為人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疏忽大意的過失事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所以又稱無認識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事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所預見,故又稱有認識的過失。
過失犯罪相關知識:
(一)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異同
二者的相似點:都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二者的不同點:
(1)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的規定,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間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可見,間接故意的認識程度較高。
(2)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不同。過於自信的過失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意願的。
這類人員在審理的過程中,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的行為和意念進行判決。如因為犯罪者主觀造成的傷害,沒有蓄意意圖的,案件的影響較清的。相關的辦案機關應對這類人員予以輕判,確保這類人員的實際合法權益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