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詞的格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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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詞的格式是什麼?

一般經國家規劃的礦區或者是對國民經濟有很重要的研究價值的這些礦區是不允許私自開採的,因為私自開採的話可能會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跟破壞。為了能夠杜絕這種行為,刑法當中規定了非法採礦罪。不過觸犯了非法採礦罪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利聘請律師做無罪辯護。那麼,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詞的格式是什麼?

一、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詞的格式是什麼?

法庭辯護詞格式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部分組成。

(一)前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二)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三)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非法採礦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無證採礦的行為

無證採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採礦許可證。凡未經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採礦行為。

(二)擅自在未批准礦區採礦的行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採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採礦。

(三)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

所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越界採礦的行為

越界採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採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採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採礦的行為。

(五)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

非法採礦構成犯罪的,除實施了上述非法採礦的行為外,還需具備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是指經有關礦產管理部門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處罰後,仍然開採的。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是指在礦區亂採濫挖,使整個礦牀及依據礦牀設計的採礦方法受到破壞,造成礦產不能充分開採;在儲存有共生、伴生有礦產的礦區採取採主礦棄副礦的採礦方法,對應綜合開採、綜合利用的礦產不採,使礦產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對暫不能綜合開採或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不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破壞;不按合理的順序採礦,採富礦棄貧礦、採厚層礦棄薄層礦、採易採礦棄難採礦、採林礦體棄小礦體而失去大量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開採方法採礦,造成開採回採率低、採礦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造成選礦回收率低,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對一些特殊礦產,不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方法採礦,造成資源破壞、浪費等等情況。

實際上本站平台能給大家提供的也就是刑事無罪辯護詞的基本組成格式了,因為每年的非法採礦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數,但同樣都是非法採礦,有可能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形式跟整體安全都非常大,在不瞭解案情的前因後果之下無罪辯護詞當中的內容沒辦法參考的,而且律師都知道該怎麼寫無罪辯護詞,所以自己不需要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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