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犯罪判拘役後幾天檢查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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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判拘役後幾天檢查身體

一、構成犯罪判拘役後幾天檢查身體?

判拘役後幾天檢查身體並無明確規定,一般在收押之前會進行身體檢查。

《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刑期不同。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處罰方式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執行者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三、判拘役後公司可以開除嗎?

判拘役後公司可以開除,建立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以後肯定要交付有關部門執行的,至於身體檢查,判刑之前沒有做過身體檢查的,看守所收到相關的法律文書以後會先對犯罪分子進行身體檢查。事實上,若犯罪分子不符合收押條件,法院在判刑的時候一般就會宣告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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