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公職人員非法集資案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如何處理公職人員非法集資案件?

當前我國各地的非法集資案件頻發,對我們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很多人對此已經表現的很麻木。在官場上總有人通過非法渠道來行賄,我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那該怎麼處理公職人員非法集資案件呢?聽一聽小編的看法:

怎麼處理公職人員非法集資案: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要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還需要提高個人的修養和法律意識。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應該嚴禁此類案件的發生,此類是非法向公眾以及單位、個人吸金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規定,嚴重危害了社會的相關秩序,應該嚴厲杜絕貪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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