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非法集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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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非法集資如何處理?

前幾年,媒體多次報道了各地的非法集資案件,從案情分析來看,這些非法集資往往打着高息存款、股權或債券投資、理財產品等旗號,受騙的羣眾數量較多且以中老年為主,騙取的金額巨大且許多都是養老錢,因此,這些非法集資不僅使人民財產受到極大損失,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和安定團結,國家也加大了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那麼,洛陽非法集資如何處理呢?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綜上所述,關於洛陽非法集資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萬以上,户數超過30户,造成直接損失超過10萬,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以上,户數超過150户,直接損失50以上的,進行刑事追訴,對個人集資詐騙超過10萬,單位超過50萬的,予以刑事追訴,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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