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相關人員離職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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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相關人員離職責任如何認定?

在眾多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我們常常會發現在很多情況下,相關公司的責任人員離職了無法認定非法集資責任的事件。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非法集資相關人員離職責任如何認定?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從單位內的工作人員言辭證據中進行分析

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單位多具有層級性,基層員工之上有主管、經理、總監等人員,同時管理層內亦有其核心班子,負責制定公司運營的總方向。據此,我們從單位內部人員考察當事人是否應對公司行為進行責任承擔時,可綜合如下兩個因素進行分析:一方面,從單位基層員工的證言、供述、辯解中瞭解單位的結構以及其所認為的單位的“負責人”;另一方面,從管理層的工作構建、決策、任命等核心問題還原內部人員的權力分配。從上述兩類情況,可以得知單位的基本架構以及核心權力持有的關鍵問題,從中可得知當事人是否涉案以及涉案程度等問題。

二、從投資人的言辭證據中瞭解單位情況

對於集資詐騙罪而言,投入款項的人員系被害人;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投入款項的人員的定性仍存在爭議(究竟應予認定為共犯或是被害人存在爭議),故在此統一將此類人員稱為投資人。

投資人在證言或陳述中除了會具體説明與其接觸、慫恿其簽約的基層人員外,亦會提及到其所認為的單位責任人。一般情況下,投資人在前往單位參觀、參加單位組織的推廣會或簽訂合同時,涉案單位均會將“負責人”推上台,對投資的保障等問題進行“背書”,此“負責人”即為投資人所為人的責任人員。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單位為吸收存款,在單位內會設置大量如總監、總經理等已於讓他們信服的頭銜、職位,在進行責任認定審查時,應注意區別進行分析,以免產生責任分配不清的情況。

三、從資金流向進行分析

非法集資案件涉及的各類對投入資金的再運用問題,如非法吸存中的涉案項目的運營,或集資詐騙中個人揮霍資金的情況,同時由於此類案件多涉及保底返租等問題,故非法集資案件中對資金情況的鑑定的意見往往成為案件的核心證據。

對資金流向的把握,系認定單位直接主管人員的關鍵。首先要對涉案的收款賬户的性質進行考慮,即賬户系單位名下賬户還是自然人名下賬户;其次,要對賬户的實際用途進行考慮,即賬户是否在承擔收款業務的同時,亦作為公司日常開銷的支出賬户;最後,則是對涉案賬户間資金流向問題進行分析,即涉案賬户是否與單位內自然人的其他賬户存在頻繁的資金聯繫等。

實踐中還有一種比較複雜的情況,即涉案賬户雖屬自然人賬户,卻用於單位的日常經營。在此情況下,對賬户的資金流向分析則較為複雜,一方面需要認定出入資金的具體性質(是否系投資款),另一方面亦需考慮資金使用的行為性質(是否用於單位日常經營或返利)。對資金問題的研究,系一起漫長且複雜的工作,需要專業的辯護律師介入後進行大量分析,才可能得出有利於當事人的結論。

四、從案件中的相關書證入手進行認定

非法集資案件中,書證多分為兩部分:一系對外的投資合同、宣傳單張等;二系內部的各類任命文件、工作計劃資料等。對於上述書證的研究可發現對外時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如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代表以及如任命文件、工作計劃中的掌管人事、決策的相關人員。通過此類書證可以認定單位中具備相當地位的人員,但應予注意的是,並不能簡單地將此類人員等同於非法集資行為的最終決策人,畢竟在具體案件中單位從合法業務演化為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較為多樣,部分人員對單位的犯罪活動持有或反對態度,故不可一概而論。

五、從當事人自身條件、情況等分析

如前所述,當事人對涉案單位進行投入資金時往往存在不同目的。有的是希望進行合法投資、有的是想通過詐騙等犯罪手段獲得利益。故在認定當事人是否系單位直接主管人員時,亦應考慮其身份。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涉案人員自身條件並非法定證據,但卻可以作為對案情的參考,從中切入,綜合對案件作評價。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答來説,非法集資案件中,如果出現相關人員離職的情況,常常會通過單位內部職工和資金流向等五方面着手調查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瀏覽下方延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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