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入刑數額是如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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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罪入刑數額是如何要求的

搶奪罪入刑數額是如何要求的

根據有關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況下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屬於搶奪數額較大。因此,搶奪罪的入刑或者入罪數額至少為1000元。要注意,各地實際規定的數額可能不太一樣。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

《兩高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搶奪罪偵查階段公安能不能撤案

搶奪罪偵查階段公安不能撤案。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刑事案件如果是公訴的是無法撤案,只有自訴的刑事案件才能夠撤案,面對刑事案件撤案的內容必須要能夠清楚相關規定。

搶奪罪很多時候表現為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公然搶奪行為,具體表現為可以從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的手中或身上搶走,也可以趁財物所有者不備,搶走放在被害人身旁,由被害人控制的財物。但無論那種情況,被害人遭到侵害時,會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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