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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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怎樣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滿足以下要件會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懲治此種犯罪是為了保護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而非法攜帶。至於其犯罪目的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犯罪而攜帶;有的是為了帶回家使用,等等。不論出於什麼目的,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攜帶,由於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本身就已經違反了《槍支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若是非法持有者利用槍支實施了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那麼非法持有者是極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具體的處罰力度是與公共安全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害直接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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