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利息由誰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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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利息由誰核對?

非法集資利息由誰核對,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核對利息,非法集資應當按照實際詐騙數額定罪,案件發生以前已經歸還的,實施詐騙行為支付的利息,應當在詐騙數額中予以扣除,個人非法集資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集資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利息算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沒有提到對參與集資人員參考利息所得的追繳。相反,可以佐證的一點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於集資詐騙的數額認定有這麼一句話: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參考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二、非法集資的手段有哪些?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利息由誰核對,執法部門應當核對非法集資利息,如果非法集資單位已經支付利息,不予追究,如果沒有支付利息,應當按照非法集資計算數額,非法集資30人以上,吸收公眾存款人數達到150人以上,應當追究徵收責任,非法集資造成受害人損失10萬元以上,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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