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有什麼區別?

(一)證據要求不同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證據

1)主觀上對偽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況應當除外。

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

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2、非法經營罪的證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説,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刑罰不同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刑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非法經營罪的證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立案標準不同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

(四)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不同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既遂與未遂規定是要存在存在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這樣一種行為機會構成既遂。

2、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非法經營罪既遂與未遂規定是要存在非法經營這樣一種行為機會構成既遂。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若是同時出現,那麼就可以按照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來處理。這兩種罪名是有相似之處的,故此不管是司法機關,還是審判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都需要取得具體觸犯的是什麼刑事法律規定之後,才能具體的量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