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數罪併罰如何定罪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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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數罪併罰如何定罪與量刑

一、對於數罪併罰如何定罪與量刑?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什麼情況下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併罰具有以下特徵:

1、一人犯數罪。一人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數罪是實行數罪併罰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數人共同犯一罪的,不發生數罪併罰的問題;數人共同犯數罪的,實際上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換言之,只有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適用數罪併罰。包括以下具體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

(3)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由此可見,數罪併罰與累犯從重處罰有區別,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又犯罪的,屬於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而不是數罪併罰的問題。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依法定罪量刑,但這既不是數罪併罰問題,也不是累犯問題。

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先對犯罪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故實行數罪併罰的結局,是對數罪產生一個判決結果,而不是相互獨立的幾個判決結果。對數罪產生一個判決結果,不是採取“估堆”方法將數罪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斷的結果,而是先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一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要一個一個地定罪量刑,然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二是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或發現漏罪的,只需要對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與前罪刑罰合併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每一種不同的罪名在定罪和量刑的時候的參考依據都是有一定差別的,所以定罪與量刑必須要具體到相應的罪名上才能仔細的去分。但是數罪併罰的定罪量刑參考的唯一依據就是罪犯所犯的罪行最低也是兩個以上的罪名,並且和刑法當中規定的該罪名的構成要件都是完全吻合的,數罪併罰的量刑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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