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公民的住宅都是屬於私密的場所,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人若未經合法程序,而非法闖入公民的住宅,那麼就會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踐中,對此罪的認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為了更好地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併罰。

2、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違法阻卻事由:

(1)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經法定程序無權隨意檢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憑藉其權威而隨意進入公民住宅,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當中對非法入侵住宅罪的量刑作出了規定,各位可以適當的參考瞭解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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