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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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是什麼?

1、客體要件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多久?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從重處罰。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闖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併罰。

認定任何罪名的標準都是要分析該行為的構成要件的,通過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的分析的話,主要還是看當事人的主觀表現的,如果當事人是為了緊急的避險,或者在,當事人的房子發生了火災的情況下,是要進去幫助滅火的,這肯定就不構成非法侵入,非法侵入別人的住宅,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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