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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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後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後,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法律明確認定了處罰的標準,但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時,還需要對是否達到上述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如果未達到上述構成要件的,是不可以認定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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