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由哪些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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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由哪些構成?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由哪些構成?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於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或者是單位是可以採取出讓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出讓手續一般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去辦理,在此類國家機關就職的職員,在受到出讓請求之後,需要核准出讓的價格等相關信息,在發現出讓價格不合理時,可以駁回出讓請求,不得擅自允許他人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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