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既遂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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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既遂如何判刑?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於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由擁有土地的人才可以獲得,如果工作人員利用低價的方式而非法的出讓此權利,那麼完全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數量的大小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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