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共同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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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共同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單位共同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單位犯罪不等於共同犯罪。一個單位犯罪時,該單位是犯罪主體,就單位而言只有一個主體,因而不同於共同犯罪;一個單位犯罪時,該單位成員並不一定是犯罪人,該單位也並不一定是非法組織,因而不同於集團犯罪。單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條件時成立單位共同犯罪。

單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

(1)兩個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主體中至少有一個是單位,要麼是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要麼是一個或數個單位與該單位以外的一個或數個自然人共同犯罪(嚴格地説,這種情況還不能稱為單位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時,單位內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構成共犯,但這些自然人與單位之間不成立共犯。

(2)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且該犯罪行為必須是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

(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儘管單位也可以實施過失犯罪,但根據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二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單位與自然人共同過失犯罪的,不成立單位共同犯罪。

我國刑法的某些規定事實上肯定了單位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50條第2款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指醋酸酐等製毒物品--引者注)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第3款又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這明確肯定了單位與自然人可以構成共犯。

對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罰,應以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以及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為法律依據。對單位共同犯罪,應根據主體在單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並根據相應的原則處罰;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也應分清主犯、從犯,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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