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共同犯罪兩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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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保持持續增長的同時,經濟犯罪也在暗地滋生。單位犯罪共同犯罪是經濟犯罪的兩種表現形式,雖然兩者之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都是由多人一起進行的犯罪行為。但是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還是存在着明顯的區別和不同。

單位犯罪共同犯罪兩者有什麼區別?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時間

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二、種類

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三、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四、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五、成員

單位成員並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並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

六、組織

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後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為。

七、模式

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採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但由於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犯罪,刑法採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相信大家能對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能做出更精準的區分了。不過無論是單位犯罪還是共同犯罪,最終實施犯罪行為的還是個人,如果在單位犯罪中,實施單位犯罪的個人之間形成了共犯關係,那麼此時單位犯罪中也同時存在着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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