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共同犯罪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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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共同犯罪特徵是什麼?

對於共同犯罪特徵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主體在人數上必須是二個以上;共同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都具備刑法上的犯罪主體條件。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為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並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各犯罪人共同的認識要素和共同的意志要素。

(三)共同犯罪為共同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在客觀上必須是共同犯罪主體共同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繫,互相配合,形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整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有機整體的一部分。

(四)共同犯罪為同一犯罪客體。所謂同一犯罪客體,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為所侵害的必須是同一個犯罪客體。如果各行為人行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為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單獨犯罪故意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故意,只是對本人行為的性質的認識以及對本人行為可能造成的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還包括對其他共同犯罪人行為的認識以及對共同造成的危害結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並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犯意聯繫,這種犯意聯繫將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溝通,成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內容。並且,除實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行為都不是由刑法分則所規定而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因此,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對本人的行為有所認識,並有意識地將本人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成為協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為,並對實行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才能使之具備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對於共同犯罪的行為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沒的涉案事實和犯罪的違法行為後果,是需要結合共同犯罪上述條件認定情況而定的,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是無法以共同行為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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