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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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為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才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一、司法解釋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以上,就是關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問題的相關回答,多次非訪已經造成不良行為,如果還尋釁滋事更為嚴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的人要拘留並且處以罰款,希望各位都不要犯糊塗,畢竟拘留以後,對自己的工作生活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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