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多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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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多次是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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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多次尋釁滋事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及司法認定主要包括: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並且對於“多次”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必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對於行為人基於一次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場所同時對在場的多人進行隨意毆打;或者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的連續強拿硬要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每次實施的隨意毆打行為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都沒有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結果的出現,那麼就不符合本條的構成要件,根據個案可以將各種行為規範的評價為一種類型,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對於單純的毆打他人輕微傷以下,一般地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這些行為多次反覆最終造成了嚴重後果,導致社會所要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那麼針對這一類行為就值得科處刑法,於是就出現了針對這一類行為從整體上評價為尋釁滋事罪,或者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

刑法中已經寫的很清楚了,如果事情沒有鬧大,是會被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片區警察拘留,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打人傷人就會被起訴判刑,所以説尋釁滋事的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就已經是觸犯了法律了,也是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破壞了法治國家的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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