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吸收犯與連續犯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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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牽連犯吸收犯與連續犯規定是什麼?

牽連犯吸收犯與連續犯規定是什麼?

牽連犯吸收犯與連續犯規定是牽連犯,連續犯與吸收犯競合之情狀是在對三者生存空間進行釐清的過程中展開的。同質的數個犯罪行為説似能釐清三者的生存空間關係,然則存在如下疑問:按照上述標準,仍難以將牽連犯與吸收犯區別開來;按此邏輯,將會出現牽連犯,連續犯與吸收犯競合特別是連續犯與吸收犯競合情狀之困境。針對此疑問,必須進行處理方法之思考.處理方法之思考可從保留或廢除牽連犯,連續犯的前提下進行。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通過分析得出,我國刑法規定罪數形態立法價值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了錯位。我國《刑法》規定的立法模式應進行理性選擇:這就是廢除牽連犯,連續犯,牽連犯可轉換為吸收犯或併合罪處斷;連續犯可轉換為吸收犯處斷;同時對吸收犯宜增加從重處斷的規定.以和原規定的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斷原則選擇適用。

(1)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6)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7)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現實生活當中,牽連犯在我國《刑法》當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可以從理論上分析出牽連犯是指出於犯罪目的實施犯罪行為並且結合結果,實際上是有牽連關係的,對這類型的案件應當是同一重罪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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