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與繼續犯的區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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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牽連犯與繼續犯的區別有嗎?

牽連犯與繼續犯的區別有嗎?

牽連犯與繼續犯的區別是有的;

1、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為了詐騙錢財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構成詐騙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牽連犯

2、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二、牽連犯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

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

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説,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

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三、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於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係。對牽連犯與相似罪數形態進行區分,有助於對其準確界定,這是研究牽連犯處罰原則的前提。

綜合上面所説的,牽連犯與繼續犯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狀態,而且所存在的區別也是特別大的,牽連犯是因一個犯罪結果而引起另一種犯罪情形,而對於繼續犯就是屬於持續犯,所以,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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