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判決方法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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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判決方法區別是什麼?

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判決方法區別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構成牽連關係有很多種可能。刑法分則中對個別牽連犯規定的處罰原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些規定也不是適用統一的處罰原則,而是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併罰。

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

《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枉法裁判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好處,同時構成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

第二種規定:數罪併罰原則。

《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具體區別如下: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説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説,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綜上所述,吸收犯和牽連犯是較難以區別的兩個概念,兩者有較多的相似性。但吸收犯中行為人的數個犯罪行為侵犯了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犯罪對象。而牽連犯中的數個犯罪行為,往往是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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