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算不算累犯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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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算不算累犯的範圍?
不算累犯,前後所犯之罪均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算累犯。
累犯是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二、拘役的特點
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還有特別累犯的類型,兩種累犯的類型有相同的地方,都是故意犯罪,執行完畢前罪之後五年內再犯罪的行為,並且前後的罪行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犯罪是累犯的特點,也是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共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