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

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的發生頻率是比較高的,相信大家都知道此時肇事者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還要對受害人做出賠償。那,構成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交通肇事罪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一旦發生,焦點都在賠償方面。但對於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能否在刑事審判中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並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還有待出台明確的法律規定。本人的觀點是,應當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交通肇事罪屬過失性犯罪,被告人也不願造成他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現今社會中必然存在的現象.社會要發展,就需要車輛,只要車輛存在就必然會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現象存在。就像治病需要藥物,而藥物會存在副作用的道理一樣。因此,對於必然存在的危害,就需要有相應的措施來化解。因此,賠償也就成了重點。現實中多有受害人方抓住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漫天要價的現象存在,而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也比比皆是,此時就會出現雙方針鋒相對,僵持不下的局面。而一旦因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無法支付賠償金,入獄便在所難免。而被害人方,也將不得不繼續再跟保險公司打官司。因此,如果在刑事審判中,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有利於保證被害人一方得到賠償,減輕被告人的責任,也避免再次發生訴訟,增加訴累。或者也可以考慮將原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賠償事宜,在庭前會議中專門做一下提前處理,而不必再要求保險公司出庭參加庭審。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是否可以將為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理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和機動車車主之間是合同關係,而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是侵權法律關係,不包含合同關係。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應在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保險金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並不限於刑事被告人,還包括其他有賠償義務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關鍵是看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賠償責任。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以商業保險的面目出現,但由於其運行實施過程中包含強制性,具有強制保險的屬性,並不是純粹的商業保險。其次,《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由此可見,保險公司不僅僅可以基於合同的約定(即合同關係)承擔賠付的民事責任,還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因此,即便在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公司也應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的保險金。因此,無論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依照《保險法》,都規定了保險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法定賠償義務。因此,可以將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一併起訴,由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這樣,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又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對“交通肇事罪交強險是否賠償”這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交強險也是要在賠償範圍和限額內做出相應賠償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