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在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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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在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內容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在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內容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在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內容包括犯罪的主體和客體,然後就是犯罪的主觀和客觀因素,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四)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審判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認識不清,容易導致混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例如,張某、宋某等三人在盜竊銷贓後,騎自行車回家,途中因違反交通規則與農民劉某相撞,雙方發生爭吵,張某首先推劉某一掌,繼之兩人廝打起來,宋某上前一腳將劉踢倒在地,隨後掏出水果刀,向劉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兇後被告人騎車逃走。一審法院對張某等定以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二審法院認為事情發生在爭吵過程中,不同於流氓無故尋釁滋事,改判故意傷害罪、盜竊罪。這一案例一審判決的錯誤就在於沒有認識清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把事出有因的傷害與流氓尋釁滋事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在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內容包括犯罪的主體和客體,然後就是犯罪的主觀和客觀因素,對他人進行隨意的毆打或者挑釁,涉及到的財物對於數額較大的一般會以五千元為起點,都會對嫌疑人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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