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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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刑法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也比較多,如貪污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貪污國家財產,又存在挪用公款的行為,很多人會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是不對的。那麼,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區別是什麼?

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區別:

1、犯罪主體: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貪污罪的客體是財物,也就是説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物品,挪用公款罪的客體只能是金錢;

3、主觀要件:貪污罪的主觀要件是佔有財物,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要件只是使用而不是佔有;

4、客觀要件:貪污罪的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事實;而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事實。

二、對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由此可見,雖然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形式,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兩者在主觀方面、主體及客觀方面都不同。受賄的對象可以是財物,而挪用公款的客體只能是金錢。在主觀方面,貪污是出於非法佔用,而挪用公款則更多是使用,而不是自己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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