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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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

二、行為、目的的區別

雖然兩者都是特殊的主體,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但貪污是永久地佔有,挪用公款卻是暫時性地佔有;貪污實現了財物權的轉移,而挪用並沒有轉移財物手所有權,只是暫時佔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貪污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為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採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

三、判刑的區別

雖然兩罪同屬“貪污受賄罪”這類大罪裏,但由於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可以看出,儘管貪污和挪用公款罪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佔有財物後有沒有還的打算。如打算還的,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否則,應認定為貪污罪。小編特別提醒,實務中對這二罪的認定還涉及舉證等問題,如因這二罪被起訴的,建議及時委託律師,為其辯護,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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