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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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區別是什麼?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佔用為目的,即暫時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貪污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行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實際案件中行為人一般沒有塗改、銷燬、偽造賬簿的非法行為;貪污罪的行為手段是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實際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有塗改、銷燬、偽造賬簿的非法行為。

3、行為對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僅限於公款;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二、挪用公款罪什麼情況下轉化為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髮票平帳、銷燬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對於司法機關認定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由法院在對相關貪污受賄的金額進行清算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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