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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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有哪些

犯罪的主體是不可缺少的,否則的話就沒有人來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了。但是並不是刑法當中規定的所有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有的情況下可能是特殊主體。那麼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是怎樣的呢?法律當中又是如何進行規定的?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願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綜上可知,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同時,單位也是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的。而在具體進行處罰的時候對自然人的處罰與對單位的處罰是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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