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信用證詐騙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信用證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現行刑法對信用證詐騙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並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故從理論上説,單位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主體。但是個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並不鮮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1)個人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的,或者上述單位設立後,以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理論界基本上沒有分歧,但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存有不同的意見。

利用信用證來進行詐騙的話是屬於詐騙行為之一,這樣對銀行以及企業都會造成一定的金融風險和資金損失。為了使銀行和企業都能夠正常運行,並且保證相關股東的權益,所以對於利用信用證來進行詐騙是屬於嚴重調查打擊範圍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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