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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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如何定罪

在社會生活當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是非常令人髮指的。有些人為了自己的個人私利,在製作血液製品的時候沒有達到國家的標準,所以血液在進行輸送的時候,量成了嚴重的醫療事故。這種行為是對國家和他人生命的嚴重不負責任,所以小編將在下文當中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如何定罪?

一、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如何定罪?

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和依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 (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一下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如何定罪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定罪,那是根據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話,就已經觸犯了本罪。並且如果因為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相關的責任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製作血液製品需要經過國家的嚴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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