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育費徵收條例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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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育費徵收條例具體內容

為了調節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並保護環境,我國提出了社會撫育費徵收條例,條例中明確指出社會撫育費可以適當的補償政府社會事業在公共投入中的經費,當然,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也將會進行徵收社會撫育費用。而且社會撫育費是屬於行政性的收費性質,是具有補償性以及強制性的特點。

一、社會撫育費徵收對象

1、超生的;

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而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二、統一徵收標準計徵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標準。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意味着,社會撫養費徵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三、統一執法區域按户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徵收。如發生在户籍所在地,則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徵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徵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户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這意味着,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裏,均按户籍所在地標準徵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徵收工作。

四、撤銷鄉鎮罰權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這意味着,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徵收權利,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五、徵收範圍縮小不合程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徵收對象,縮小了徵收範圍。明確規定徵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徵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徵收數額。

六、增加調查環節當事人申辯禁加重罰

在2002年《辦法》中,並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而新《條例》則在此方面增加了數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四條規定,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

調查終結,徵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徵收、補充調查、撤銷案件等不同的處理方式。此外,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徵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度。

綜上所述,社會撫育費徵收條例中的具體徵收對象一般是超生的,或者是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而生育的,或者是未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人,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特別是現在二胎開放的政策下,一定要領取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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